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其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海关进口增值税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   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扣。   所列税额暂不得扣,其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必须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经稽核对相符后,[大中小]视力保护:浏览次数:字号:”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扣。   玉溪海关   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返回顶部】【印本页】【关闭窗口】分享到:江北区开公司0上一篇:潼南注册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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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比对不相符,其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必须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下一篇: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页>公众参与>热线>疑难解答>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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